東莞市廣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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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莞消防工程設計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標志宜設在靠近其出口一側的門上方或門洞兩側的墻面上,標志的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30cm。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標志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Z近的安全出口。
2東莞消防工程設計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墻面或地面上設置的疏散導流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置在地面上時,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的中心線布置;
b)設置在墻面上時,其中心線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50cm;
c)疏散導流標志宜連續布置,標志的寬度不宜小于8cm,長度不宜小于30cm;
d)當間斷布置時,蓄光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應超過1m;電光源型疏散導流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m,不應超過3m;
e)當疏散導流標志遇到的門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時,宜在該處的地面連續指示。
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不含設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導流帶)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a)當設置在墻面上時,其間距不應大于10m;
b)當設置在地面上時,其間距不應大于5m;
c)當與疏散導流標志聯合設置時,其底邊應高于疏散導漢標志上邊緣5cm;
d)當聯合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標志時,燈光型標志的間距應符合本規定第3.3.1條的規定,蓄光型標志的間距應符合視覺連續的要求。
4設置在頂棚下的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間距不應大于20m。
東莞消防工程設計疏散指示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宜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物。若無法避免時,應在障礙物上增設標記。
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區域、避難區域的門,宜在門扇距地面1.1m~1.5m范圍內,設置“推開”標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為單向時,必須在順疏散方向一面的門上設置“推開”標志,在其反面設置“拉開”標志。
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扇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并宜設“推開”標志。室內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的標志。
7在電梯及自動扶梯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電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標志,標示火災時不得使用。
8東莞消防工程設計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尺寸應與疏散人員的觀察距離相適應